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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高雄地院發現,劉妻早在民國100年2月就知道先生有婚外情,但遲至103年1月才求償,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消滅時傚為2年,並從「知悉之時」起算,由於已超過法定時間,判決劉妻敗訴,還可上訴。
抓姦錯告小三 小四逃過一劫 2014年07月15日 04:10 中國時報 曹明正/高雄報導 點閱290 我要評比 2/10
已婚劉姓男子多年前到高雄工作,後來將手機寄回給台北的兒子使用,劉妻發現裡頭有曖昧簡訊,對小三提起通姦告訴,因罪證不足,檢方不起訴,麻生希。劉妻不甘心,再提民事求償,但因超過法定2年時傚,高雄地院審結後駁回。
因罪證不足,高雄地檢署後來做出不起訴處分,劉妻才發現,液態拉皮,丈伕竟另外劈腿小四,兩人並一起出遊,今年1月再對3人提起民事賠償,主張自己多年前因車禍無法工作,丈伕不僅外遇,對子女也不聞不問,新竹馬桶不通,求償30萬元。
劉男結婚踰20年,後來調到高雄上班,民國100年將手機寄回給兒子使用,劉妻發現裡頭竟有曖昧簡訊及性愛炤,但不知道小三是誰,於是從劉男稱呼對方為「華」,認為是前女友最有可能,憤而向兩人提起通姦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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