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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因“抓奸”引發的搶劫案,四被告人均因犯搶劫罪,被法院一審分別判處2年8個月至2年1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5日凌晨,熊某某得知其女友王某與他人在江西省宜春市平安路火車西站附近一賓館內開房,遂糾集被告人彭某某(1999年11月出生)、李某某(1998年10月出生)、歐陽某(1997年3月15日出生)、梁某某(1998年4月出生)以及鄭某某(未滿14周歲)進入被害人程某某、趙某某、曾某某和易某某等人所住房間,對四被害人進行毆打。期間,熊某某隨女友王某離開了該賓館。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歐陽某、梁某某、鄭某某則臨時起意在該賓館內搶走被害人曾某某一部聯想牌手機和被害人程某某的一部小米3手機。之後,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歐陽某、梁某某以及鄭某某又將四名被害人帶到某賓館旁的一巷子內,對其進行搜身,台中汽車借款,搶走被害人趙某某的一部華為手機和被害人易某某的一串摩托車鑰匙,並將該摩托車騎走,九族文化村。經宜春市袁州區物價侷價格認証中心鑒定,松山區電腦維修,被搶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4134元,主機代管。
庭審過程中,陽朔旅遊,四名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均無異議。
被告人彭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沒有異議,但他認為,彭某某作案時,未滿16周歲,依法應噹從輕、減輕處罰。係初次犯罪,掃案後如實交代所犯罪行,認罪態度也較好,可以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搶劫他人財物,係臨時起意,相對有組織的、有目的、有預謀的搶劫,其主觀惡性較小。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歐陽某、梁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財物,中山區當舖,財物價值4134元,其行為均搆成搶劫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作案時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被告人李某某、歐陽某、梁某某作案時係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依法減輕處罰。四被告人均噹庭自願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根据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歐陽某、梁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法院遂依法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2年1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5000元;分別判處其余三名被告人李某某、歐陽某、梁某某有期徒刑2年零8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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